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外贸行业的改革也在轰轰烈烈的进行。下放进出口经营权是外贸改革迈出的一大步,为的是使更多的企业和公司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原来的许多工矿企业和商贸公司都享有了进出口经营权,这给国内和国际市场带来了繁荣。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许多公司在和外商做生意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必要的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或者对外贸业务本身的特点没有深入的认识,在经营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1997年2月,北京一家进出口公司为拓展业务,和一个找上门来的香港公司签订进口1000吨纺织原料的合同,总金额为100万美元。港商吹嘘自己在大陆有十几家工厂,原料进来后可自行消化,不用北京公司销售且可得3%的进口代理手续费;但付款条件为90天远期信用证,且货款在议付期前10天汇到北京。北京公司觉得不用费事就可赚钱,立即答应。待港商的20%预付款到位后,向银行申请开出远期信用证。货到港口后,北京公司去港口办理了报关验货等一系列手续后,将货物运到港商指定工厂。离议付期还有10天,北京公司催促外商汇款,但其借口工厂生产的产品国内市场价格暴跌,无法出售为由,不付款。北京公司方才醒悟,被港商的花言巧语所骗。因信用证到期,北京公司只得垫付资金,议付了信用证。后经多次和港商接洽,签署了各种还款协议,也只追回小部分货款,其余部分悬而未决。后经查,这位港商在香港租了一个写字间,雇用一个秘书接电话;且在大陆的所谓工厂只是其原来客户的。
现阶段,进出口公司所做的代理业务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无论进口还是出口,只要外商和国内用户一方面出现问题,直接受害者往往都是进出口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进出口公司在做生意前对港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是多么重要,无须花费高额成本,便控制了信息风险,也不会遭受如此大的经济损失。其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其在大陆的工厂,即可认定港商的可信度。最后,在形成拖欠账款后,北京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而不是拿着还款协议等港商还款。一旦认为自行追账无望,应委托专业追账公司处理,因为账龄时间越短越好,最好能控制在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