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由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种书面凭证,是国际贸易中保证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现在世界上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采用跟单信用证来处理国际贸易业务,我国也在其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内不少企业都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会迅速增加。因此,我国出口产品企业应当了解跟单信用证交易方法和其中可能出现的国际欺诈手段,以防止损失。
一、跟单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国际商会修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是开证银行(买方当地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保证,以银行信用取代买方商业信用。通常只要出口方按信用证书面规定的条件提供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操作程序如下:
1.进出口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严格按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请银行开立信用证。
3.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出口人)。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出口人)。
6.议付银行付款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银行要求索偿。
7.开证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8.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二、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内容
1. 载明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地点、有效期。以及该信用证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等。
2.注明信用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银。
3.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大写和小写)。
4.货物条款: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记载和说明。
5.汇票条款:使用汇票的信用证,载明汇票金额、种类、份数、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出票日期等。
6.单据条款: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提单)、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7.价格条款:包括单价、总价及所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等。
8.装运条款: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地点、卸货、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
9.特殊条款:可针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规定。
三、跟单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买方的权利义务:按时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收到开证银行转寄来的单证要求其付款赎单时,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认真审核,如出现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与单据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2.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在收到通知行转寄来的信用证时,必须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审核合同与信用证是否符合,如出现合同与信用证不符情况,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条款,直至二者相符为至。卖方接受信用证后,要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认真审核自己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然后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卖方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或承兑。卖方还必须以买卖合同的为准,对买方承担“单货相符”即单据和货物相符,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责任。否则将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买方损失的责任。
3.合同相互独立。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并在信用证中引用了这些合同,但它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且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4.银行只审核单证表面相符即可付款。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只根据单据行事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所以银行只要审核单据的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即可付款,而不问单据的格式、完整性、真实性、是否伪造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款、签发人情况或清偿能力如何。
四、跟单信用证欺诈的常见手法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往往通过在信用证的银行付款条件中加进了买方(开证申请人)制定的限制性条款,即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这样,就使卖方享有的银行信用保证付款条件又变成了以买方的商业信用决定的条件来付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原来是买方为了防止卖方的欺诈或防止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而添加进去的。但是,一旦信用证上载入了这些软条款,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的危害极大。我国的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信用证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等货物品质由买方或其授权人检验后,并由其授权代表签署了检验证书,该签名经开证行证实后,才能议付”的条款。这样的记载对卖方极为不利,一旦买方代表不来或拒绝签署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到银行议付。
2.载有“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要等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生效”条款,如果这样写,信用证开出后并未生效,卖方当然不可能凭信用证取得货款。
3.载有“装运货物的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的条款。卖方在上述装运条件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发货,也无法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货款就没有保障。
4.载有“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由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货运收据后,而且该签名或印鉴必须和开证行档案中予留签名和印鉴相符”字样。这样,就使银行信用又转变为商业信用,失去了信用证交易的本意。
但是,如果买方真的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上有欺诈、伪造或交易上的欺诈行为,可以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禁止款项的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