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犯罪案件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151、152、153、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案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案件。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5.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6.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1.根据《海关法》第82、83、84、86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