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家驹、邢联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1号
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6楼C室。
法定代表人邢联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曙华、吴斌,浙江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工业城邮编CA91746加利福尼亚街120N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美国汉威全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美国汉威全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收到和解款项为由,于200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国汉威全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天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6.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97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