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国内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五笔货物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买方在第一笔合同货物出运后,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催促出口商尽快安排后续出运。A公司随后出运了余下的三笔货物,但是B公司却在货物到港后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而意大利银行在收到“止付令”之后,又放单给买家,使出口商货财两失,遭受了40余万美元的坏账损失。
看到这里,很多出口商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信用证“止付令”究竟有多大的“魔力”,是否可以被买家随意援引?如遇此类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为了解答上述问题,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起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便对信用证“止付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案情简介
国内某出口商H公司于2005年10月与意大利买家P公司洽商货物出口事宜,P公司收到H公司传真的贸易合同后,在没有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直接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H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货物。由于双方往来函电约定货物装运前应由买方进行检验,H公司在货物生产完毕后便通知P公司前来验货。但P公司先后以圣诞节将至、签证未办妥等为借口,迟迟不到中国,同时要求H公司直接将货物发至目的港。此时,H公司提高了警惕,担心日后P公司因为没有验货而在质量问题上进行纠缠,于是要求货运公司配合,通知P公司在目的港先行验货,认可货物质量后赎单;如果P公司对货物质量不满意,则可以不提货,H公司将自行安排货物退运事宜。
货物到港后,P公司并未遵守事先的约定,未经验货程序即提取了货物。此后,P公司致电H公司,声称此批货物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在之前的贸易合作中,H公司的货物也存在很多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使P公司遭受了重大的损失。随后,H公司立即询问P公司质量问题的细节、P公司的要求并积极探讨解决方案。但P公司始终不予回复。信用证应付款日到期后,开证行以P公司已经成功申请“止付令”为由,拒绝付款。最后,H公司收到了来自意大利法院的传票,通知其于 2006年5月3日作为被告出席该案的审理。至此,H公司完全陷入迷茫,货权已失、货款未回,沦为被告,该如何应对?万般无奈之下,H公司将此案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在委托中国信保处理案件之前,H公司处于以下原因的考虑,迟迟没有下定决心应诉。首先是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买卖双方合作多年,出运货物都是同类产品,H公司确信此批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很难担保之前货物全部符合买方要求,且货物没有批次编号,一旦P公司找出非此合同项下的争议货物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明,H公司没有用以抗辩的证据。其次,双方曾经多次以函电形式确认,货物须经P公司检验。H公司担心最终没有得到P公司的检验会成为对方拒付货款的说辞。第三,H公司对于信用证“止付令”的性质了解甚少。“止付令”由谁签发?能否撤销?效力如何?H公司毫无头绪。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对于海外应诉毫无经验,且人力和财力均不允许H公司在意大利自行跟进诉讼,因此更促使他们萌生了放弃应诉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