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公司项我国某市一企业提供一种型号的数码产品的组装技术,项目内容为组装该想好数码产品的图纸、技术要求、工艺规程等技术资料,并派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培训。日本公司提出技术许可费为120万美元,并项该企业输出部分设备,金额为30万美元,签约后,厂方即支付50万美元的技术许可费,安装调试完毕再支付30万美元。达到规定的日产××台的生产能力时,将所余40万美元付清。进口设备则采区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也作来件装配,装配的该型号数码产品全部由日方销往境外,每台给厂方×美元加工费。
案例点评:本案例涉及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的价格问题。
国际技术许可贸易由于其标的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且许可的主要是该商品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而在确定交易价格条件时,与一般商品贸易有着很大不同,在技术的作价方式,价格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要比一般商品贸易复杂和困难得多。
本案例中的我方厂家由于未能很好把握以上几点,以致向日方公司支付高额的技术许可费。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本例中我方厂家在确定技术作价时对一下几个方面欠考虑:
首先,日方向我方厂家许可的技术,虽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并不是国家鼓励引进的、急需的先进技术,作为一种数码出品的组装工艺,其技术广度和深度都十分有限。
其次,在授权权限方面,我方既未得到独占许可,也无权对此技术进行分许可。因此,日方不仅可以在该地区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而且可以与任何第三方在该地区再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这对我方厂家的经济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这种许可形式,由于授予技术受让方的权利比其他合同小,技术许可费应比其他许可形式低得多。
再次,从合同本身来看,由于采用了来件装配的生产方式,因此此种技术许可可以看作来件装配中委托方根据加工或装配工作的需要,为承揽方提供的必要的技术服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专有技术许可,前者价格构成要比后者简单得多,费用也低得多。
最后,依国际惯例,技术许可方在技术转让中获得相关利润份额一般在20%左右比较合理。而本案中,若按我方厂家预计生产能力及加工费收入计算,要白干3-5年方能完全支付这笔技术许可费。由此可见,本例中方支付120万美元作为数码产品组装工艺的技术许可费用,是非常不合理的。
第二,本例采用的是一次清算的技术作价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技术被许可方估价自己的偿付能力,并可以节省一定的外汇,但由于大部分金额支付是在制造、销售合同产品之前。技术被许可方在投产时一旦发现许可技术有缺陷就要承担风险,而技术许可方则不承担任何风险,一次在实践中一般都采用提成费作价方式,这样做对技术被许可方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将技术许可方与技术被许可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使技术许可方更加关心和愿意协助技术被许可方进口掌握许可技术并投产,加强其对技术被许可方生产和经营的责任感;
二时有利于改善被许可方的财务负担,技术被许可方一次不用支付很多外汇和国内资金,财务风险小;
三时在技术许可方不履行协议或许可技术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时,可以调整提成费甚至停止支付。
第三,本例中我方采用的是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合同价款按预付、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和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过后付款三批进行,把主要金额安排在第二期支付。这种方法支付的价款大部分是在制造、销售合同产品之前,对技术被许可方不利,一般在采用时要格外谨慎,在具体操作上,通常确定预付合同金额的10%左右,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过后10%,最多80%左右集中在急速资料交付后支付,若合同的技术资料分若干次支付,则该部分的合同金额也分若干次支付,且每次支付的比例应该与技术资料支付的比例相同。而在本案例中,我方三次支付的比例大约分别为42%、25%和33%,这样既不利约束技术许可方履行有关义务,又不利于减少我方风险。尤其是预付金支付比例,依我国外汇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无论是技术部分,还是设备部分,一般应在5-15%之间,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而在本案中预付金支付比例约占到合同总价的33%,若不算设备部分则高达42%,这显然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