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rans资讯中心工具案例警示 > 正文
在线客服

    擅自改变补偿贸易补偿形式的后果谁承担? 收藏

  •   1998年10月,中国甲公司与比利时乙公司签订了《补偿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种生产成套设备,设备金额150万法国法郎,甲公司以其使用乙公司提供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分三年偿还全部设备款,合同还规定了返销产品的价格与违约金。该合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生效。合同生效后,乙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设备,甲公司依照合同规定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向乙公司偿还了第一年的设备款50万法郎。到了第二年,国际市场发生激烈变化,该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达30%。甲公司认为,原合同对返销产品的作价不合理,要求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提高返销产品的价格,乙公司不同意。于是,甲公司擅自将产品直接出口,在国际市场销售,并用所得外汇向乙公司偿还设备款50万法郎。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1999年12月2日,乙公司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交付产品或按130%支付设备款,并按合同规定支付5%的违约金。在仲裁庭辩论中,甲公司认为,其已如数支付了设备价款,就履行了合同。而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规定用产品偿还,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30%,其转售产品应得的利益被剥夺,故甲公司应补偿30%,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结果】

      经调查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乙公司提供生产设备给甲公司,由甲公司进行生产并以合同规定的价格返销其产品偿还设备的交易方式属补偿贸易。甲公司不交付产品而直接支付外汇改变了补偿贸易的性质,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合同的约定。据此,仲裁庭裁决支持乙公司的仲裁请求,甲公司按130%支付第二年的设备款,支付5%的违约金,第三年继续用产品偿还设备款。仲裁费由甲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涉及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补偿贸易是国际贸易中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它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有的合同还包括必要的原材料),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该设备、技术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偿还,即直接产品作为抵偿另一方提供设备、技术的价款。它的法律特点在于不仅是以货物对货物的交换,而且不同于一般以货易货,它是以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直接交换;它的“偿还”是在取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完成的,即具有商品信贷的性质。因此,补偿贸易是在信贷的基础进行的,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前提条件。设备供应方必须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的义务,这是构成补偿贸易的必备条件,这是补偿贸易与延期付款的根本区别。

      补偿贸易的补偿办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1)返销。返销又称直接补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以引进的设备、技术投产后的产品,即“直接产品”作为抵偿另一方提供设备、技术的价款。这种做法是开展补偿贸易的最基本的形式。但其直接产品必须是提供设备技术方所需要或国际市场上可以销售的。

      (2)回购。回购又称间接补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不是以引进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而是以其他产品,或称“间接产品”作为抵偿提供设备技术方所供设备技术的价款。当引进设备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不是提供设备技术方所需要或在国际市场销路不好时,由引进方和提供方进行协商,采用这一做法,用引进方可以供应的其他产品替代补偿。

      (3)混合抵偿。混合抵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方对应付价款,部分以直接产品、其余以间接产品或现汇进行抵偿或支付。这是一种介于返销和回购两种方式之间,也就是把这两种抵偿方法结合起来的补偿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设备,由乙公司以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偿还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属于补偿贸易中的返销形式,是补偿贸易的最基本形式。按照补偿贸易合同的规定,补偿贸易应以进口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提供设备方,以偿还设备价款。甲公司用其向第三方出口所收取的外汇偿还乙公司的设备价款的做法,实际是一般贸易的分期付款方式,已改变了补偿贸易的性质,完全违反了补偿贸易的规定和双方签定的合同,所以,仲裁庭支持乙公司的请求主张。

      在签订补偿贸易合同时,双方均应考虑未来几年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各自承担风险。如果确要改变补偿方式,双方应重新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单方面按有利于自己的做法改变补偿形式,只能承担违约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