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程物流网 - 资讯中心 >> 大连 >> 物流协会 >> 正文

物流协会

  • 大连市物流协会章程

    www.jctrans.com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大连市物流协会(DALI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D.L.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物流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协调物流企业之间的关系,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协助政府加强、完善对全行业的管理,为促进大连市物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大连市港湾广场3号大连航运交易市场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为会员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利益。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现代物流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管理物流企业提供咨询;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物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物流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会员间的协作和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七)参与行业统计,组织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商务推广活动和商务代理事项,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企业或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物流相关业务、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经营、研究、教学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有限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代表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经费的支出主要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 关键词 海运运价 船期查询 优势航线 货代服务   【RSS】 【打印】 【收藏】 【关闭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