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立新、谢伯平、熊先桂
不少人现在可能对一年前发生在湖南湘潭的那次车祸及赔偿事件仍记忆犹新。2005年8月30日5时,湘运湘潭汽车运输公司司机陈某驾驶大客车在107国道湘潭易家湾路段与一辆小货车猛烈相撞,造成包括双方司机在内的7人死亡,14人受伤。据介绍,因事前双方均投了保,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超过百万元。这是湖南省全面实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以来,客运企业和旅客在遭遇车祸后获赔的一个例子。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一年多来,已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并得到了广大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欢迎,在切实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利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抵御风险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择优选择保险公司
根据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为保证承运人责任险制度顺利实施,湖南省运管局局长谭衡鸣主动到省保监局衔接有关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年底,湖南省运管局召集8家保险公司,按照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的设想,由各保险公司提供承保方案和配套服务措施,择优选择。该省承运人责任险工作遵循“分业经营、公平竞争、强制投保、明确最低保额”的原则,所有客运经营者必须选择具有经营责任险资格、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保险机构,按照营运客车的核定座位投保。根据《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要求,确定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座。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对相关通知下发前原已投保以车上人员为保险对象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的营运客车,如其保额未达到5万元/座标准要求的,必须通过加保方式达到该保额标准;从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一律不得低于10万元/座。
各保险公司向省运管局提交了保险费率和承保方案。在充分考虑客运经营者承受能力、化解经营风险,充分考虑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特殊情况下紧急救助能力的基础上,经省运管局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议,择优选择具有相互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代理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向客运经营者推介,由客运经营者自主选择。积极鼓励和支持具备经营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的保险机构通过开办或代理方式参与竞争,保险机构应当向客运经营者公示保险费率、服务承诺和承保方案等相关事项,供客运经营者选择,不得暗箱操作。湖南省运管局具体提出了承运人责任险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使该项工作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