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预警可以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和前提。有关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就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
三项规定保护百姓权利
【规定】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尽可能保护百姓权利,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
【解读】专家表示,规定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幕后
原名曾为“紧急状态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变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改变有什么含义?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参与草案起草的法学专家于安表示,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着眼于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根据这几年发生的突发事件判断,绝大多数可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内解决。”
“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前提是非常严格的,实践中很少适用。”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说,“从其他国家看,情况也是如此。”
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
私鉴胎儿性别暂不属“犯罪”
【原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现规定】删除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解读】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不再强制赴农村支教
【原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规定】删除“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规定。
【解读】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原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