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流的风险与对策
目前,社会已进入了一个风险管理的时代,要求企业必须了解风险、识别风险和学会控制风险。同样,对于从事现代物流(第三方物流)的企业来讲,风险的评估与管理是使其健康发展和高效运作的保证。谁能将风险降到最小范围、最低程度,且能事先将风险予以转移,谁就能获得最大的利润。
物流商面临的风险
与客户合同的责任风险
物流商与客户之间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于双方所签的合同,目前在签署这类合同中,人们发现某些大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谈判中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提出一些特别的要求与条件,而物流商常常迫于商业上的压力而接受某些苛刻甚至是“无理”的条款。合同中订立此类极不合理的条款,一旦产生纠纷,后果可想而知,有可能会导致物流商破产。
与分包商合同的责任风险
物流商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供应链”由自己负责,有的“供应链”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但实践中物流商常常期与资信好的分包商合作,不仅能降低物流经营的成本,也可使物流商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反之,如遇到一个资信差的分包商,甚至分包商突然宣布破产或倒闭,物流商的损失更无法得到弥补。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即物流运作的全程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赔偿责任。尽管物流商在赔付后,尚可向负有责任的分包商进行追偿,但由于物流商与客户和分包商所签合同分别是背对背的合同,因此所适用的法律往往是不一样的,其豁免条款、赔偿责任限额及诉讼时效也是不一样的,致使物流商常常得不到全部赔偿。
与信息系统提供商合同的责任风险
物流商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而物流商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一旦信息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物流商的业务无法正常进行,不能及时履行向客户提供信息的服务,甚至资料全部丢失,损失相当巨大。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了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商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风险
物流商除基于上述三种合同关系要承担责任外,还基于侵权行为要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而且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是相当惊人的。另外,物流商用自己的船舶,尤其是承运原油的船舶发生漏油,引起周围的生命财产损坏或造成环境污染时,也要承担第三者责任并给予赔偿。
除了上述所提及的风险,物流商还要面对投资、提供物流方案、提供金融服务、商品特性及责任范围加大等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风险防范的措施
制定物流特别法
目前,与物流有关的各种政策和法规为数不少,但专门针对物流的法律法规尚没有,而现存的法规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例如:相互抵触的问题,如何适应WTO条件下的现代物流市场问题,以及是否有利于现代物流的发展等?现代物流的政策和法规无疑是影响物流发展和降低现代物流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滞后,就会有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不公平竞争下企业的压力和破产。呼吁立法部门尽早制定有关现代物流的特别法来调整这一全新的法律关系,该法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与协调行业管理
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物流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物流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物流行业协会对物流市场的规范与协调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发展和完善物流行业的自律已经提上日程。
现在与物流相关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等已不在少数,都自称权威,各自为政,但实际上缺乏一个真正具有权威性,能起到协调、管理物流方面事务的行业机构。所以呼吁尽快成立一个物流行业协会来协调统一物流商的活动,营造一个正常而又健康的物流市场环境,使之规范经营,合理竞争,有利于降低其风险与促进物流业的发展。
采取防范措施从源头抓起
与一家资信好、业务操作非常规范的客户进行合作是物流业风险防范的起点,选准这样的客户,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能较快较好地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