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关于第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第一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纷要求纳入第二批试点。于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在《纪要》的附件中提出,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继续落实《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总结前期物流企业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现代物流企业试点工作。
六是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有试点企业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还是不能享受试点政策。类似这样的问题,应该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
七是关于仓储业发票税率偏高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不仅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利于一体化物流业务的开展,也给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八是关于仓库租金能否抵扣的问题。国税208号文有这样的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该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有试点企业提出,他们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约60%要支付仓库的租金,而这一块希望纳入抵扣范围。
九是关于所得税属地缴纳的问题。虽然国税函[2006]270号文中已经说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统一缴纳所得税,但由于体制的限制,许多企业还不能够享受这项政策。有的企业甚至每开一个分支机构,当地都会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把税务关系留在当地,这样很不利于网络型物流企业的发展。
十是关于减轻税负和涵养税源的关系。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不仅要关注名义税率,更要努力做到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大体平衡。从总体上来看,解决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负担,不仅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扩大税基,涵养税源。
(作者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