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贺登才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在国家政策层面基本上解决了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物流业涉及面非常广,再加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不少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是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虽然,目前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认定和执行还需要时间。就目前情况看,笔者认为应该以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等九部委的文件为依据,即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就应该认定为物流企业。
二是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在各地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能够享受试点政策。这就需要明确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还是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如何取得所属企业的相关证明,需要明确。
三是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
四是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文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早在208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8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就允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号文是88号文的延伸,并没有否定88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88号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