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日前通过其政府网站公告,《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119TR-R1)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2006年7月21日起,外航经营不定期航班必须要遵守这一规定。
民航总局要求,除了总局根据对外关系、经济贸易、公众需求或其他原因特别批准的外,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的下列行为:在中国内地境内两点之间进行不定期飞行;在中国内地两点或多点之间进行组合飞行;在中国内地与任何第三国(地区)之间进行不定期飞行等。民航总局对不定期飞行的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国民航运输企业从事至该国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总局也将给予该国航空运输企业同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