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以后坐飞机旅行,在飞机上吸烟、擅自饮酒、擅自开启行李架等10种行为都将受到罚款处罚。这是日前公布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稿草案(下称条例)规定的,该条例现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对乘客而言,目前反应最强烈的莫过于条例第245条规定的10项禁止性条款和第520条“对违反者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教授。
禁止10种行为是为安全
董念清说,这个条例禁止的10种行为中的任一行为,对航空飞行活动都是致命的,都有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因此,为了公众的安全,任何一个旅客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公众权利高于个体权利。他说,国外的法律更严厉,美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对上述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
罚款数额根据经验掌握
那么,在飞机上谁有罚款权?乘务人员还是机长?高家伟教授说,我本人更倾向于公法意义上的处罚,即行政处罚。如果飞机上没有乘警,机长可以代行处罚权。在谈及罚款数额的掌握时,高家伟说,行业立法很难计算危险成本和道德成本,罚款数额一般都是根据行业的经验来掌握的。
草案相关规定
第245条规定,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航空器的乘坐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动用、触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标志;
(二)违反本条例第90条规定,在航空器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三)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
(四)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指挥,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或者在身体条件不适宜入座应急出口附近位置时,拒绝机组成员为其调换座位;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
(五)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告,在航空器内擅自饮用酒精饮料,或者醉酒后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阻强行登机;
(六)强行将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或者不听从机组成员的劝告强行在航空器客舱内放置行李,可能导致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
(七)将禁止带入航空器客舱的物体带入航空器客舱;
(八)在紧急情况下,不听从机组成员的指挥,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航空器的载重平衡的;
(九)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而强行登机,或者因身体条件的限制需要有他人或专业人员陪护,不符合陪护要求而强行登机的;
(十)其他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520条规定,乘坐航空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245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