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根据《海关法》和《海关统计条例》,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海关统计的范围包括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依法应当列入统计的物品。
比较1994年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规定》详细列明了十二种货物以及六种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分别为: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退运货物;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货物;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等十二种货物。修理物品、打捞物品、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等六种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对于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规定》还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统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货物在《目录》中列有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当同时按照第二计量单位统计其第二数(重)量。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