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以公司名义将价值17万元的2件装置交给北京一家物流公司承运,谁知物流公司将货物弄丢。
物流公司说,小王未交纳保价费,如遇货物丢失,应按《铁路法》理赔。《铁路法》规定无保价的货物最高按每吨2000元赔偿,所以公司最多只同意赔偿原告5000元。
小王为此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17万元,重新运输货物的运费3349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小王货物损失费17万元、运费3349元。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慧说,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委托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而物流公司将货物丢失,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虽未交纳保价费用,但物流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货物丢失,有重大过失,所以仍应按照小王的实际损失赔偿。
关于另行托运的运费,是小王的合理损失,物流公司也应进行赔偿。
作者:赵友平